多媒體媒材已經廣泛運用在創意教學上,老師們為了教學等理由製造出來的音樂、影像、圖片、網站等等素材多不勝數,而網路自然成為大家最便利的公布與分享途徑,於是,如何規範網路訊息的應用與傳播,才不會導致創作人的權益受損,自然成為一大課題。

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,著作的使用權利,全然保留於著作權人手中;即所謂的「所有權利保留」(All Rights Reserved)。在任何「合理使用」之外的利用,使用者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,才可進行,但這對於志在流通其創作,歡迎別人複製、散布、甚或改作其作品的創作者 ( 例如教師分享教案 ) ,反而造成困擾。為求著作的廣泛流通,著作權人對公眾事先、明確的著作使用授權聲明,已逐漸成為趨勢。

著名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 與具相同理念的先行者,於 2001 年在美國成立 Creative Commons 組織,提出「保留部份權利」(Some Rights Reserved)的相對思考與作法。Creative Commons 以模組化的簡易條件,透過4大授權要素的排列組合 ,提供了6種便利使用的公眾授權條款。創作者可以挑選出最合適自己作品的授權條款,透過簡易的方式自行標示於其作品上,將作品釋出給大眾使用。透過這種自願分享的方式,大家可以群力建立內容豐富、權利清楚、且便於散布的各式內容資源,嘉惠自己與其它眾多的使用者。

Creative Commons 所提供的公眾授權條款,台灣稱為「創用 CC」授權條款,取其授權方式便於著作的「創」作與使「用」之意。「創用 CC 」,將「創作」、「創造」、「創意」容納於「創」字,將「使用」、「公用」、「共用」容納於「用」字,並再保留原文縮寫 “CC”,並以「我們創造,我們使用,我們 CC !」為簡語,傳達「創用 CC」的精神。

最後修改日期: 2017-10-31

留言